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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22 浏览次数:

 

全校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教育厅《贵州省省属高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细则》和《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加强我校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增收节支、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提出一下意见,希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从现在起,我校的所有基建项目,包括各种资金来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修缮(含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均作为内部审计必审项目,按照《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内容和要求,由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

   二、所有基建项目结(决)算,都必须经过审计处审计盖章后,财务处方能付款。否则,不予支付。

   三、基建处要按照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各项程序和手续,作为建设单位代表在基建项目管理上严格把关。在送审计处审计前,进行竣工结(决)算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四、基建处审核完毕后,要按照《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内容达到规范要求,规定提供原件的必须是原件,否则无效。之后,才能将基建工程各项材料送审计处。送交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审计处有权要求补充齐全。否则,可不予接受。

   五、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工程造价,防止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现象发生;施工单位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漏算、少算的项目,审计中不予追补。

   六、审计处接到基建项目结算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审计。若因内部审计资源不足又时间紧迫时,可报经分管校长同意后送外审计。

   七、自筹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预决算二次审计制度。组织实施部门在对自筹基建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核后,应即时送审计处进行概预算审计。经概预算审计后的基建项目方可安排组织施工。

   八、基建处应积极协助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并明确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人员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工作。

   九、后勤管理处经办的维修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参照《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和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十、财务部门、资产管理和使用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节约、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资金、设备和财产。

   十一、逐步开展有关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使用等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评价工作,促进我校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内部控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十二、结合我校财务收支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三、财务收支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之中,学校审计处每年至少开展一项财务收支审计(含计算机辅助审计)。

十四、在基本建设、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经济活动中,基建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设备使用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审计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尽职尽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或发生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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