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发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发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审计厅印发的《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切实加强我校审计监督,促进本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有效,保护国家资产的安全,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防范风险,保障我校教学科研的正常秩序,合理使用各项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审计处是在学校校长领导下的、独立的、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国家教育审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双重指导。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内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向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我校内部依法设立审计处,并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五至十人。
第五条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应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的稳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其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和规章制度的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三)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职务职称、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审计处机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可按审计核减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经费,用于奖励审计人员及一部分审计工作的其他必要支出。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审计岗位津贴,调离审计岗位者即取消其审计岗位津贴。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学校应当给予时间上、经费上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要运用审计职能加强本单位的内部管理,促进教育经费的增收节支,努力提高教育投入效益,推进廉政建设和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要积极宣传国家审计法规,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及领导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工作,并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邀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职权
第十四条 我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本校及所属单位、部门所有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实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一)教育经费、科研经费,专用基金,专项补助经费,其他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和效益。
(二)学校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学校基金,学杂费,捐资,集资资金,科技服务与办学收入,预算外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管理与效益。
(四)基本建设(含自筹,捐赠)投资和维修(含装饰装修)工程资金的管理与实施全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
(五)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未经审计的基建及维修项目,不得办理资金结(决)算手续;维修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大型设备、物资的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学校各有关经济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及其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九)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一)对外投资项目。
(十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三)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十四)上级交办或委托以及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临时封存的措施。
(七)学校基建工程预决算必须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若审计力量不足时,可由审计处委托经省教育厅审计处考察同意的单位实施审计,其他部门不得擅自聘请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价;
(九)督促帮助、检查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代表学院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咨询或审计。
(十)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学校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二)审计终结,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向学校提出表扬、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提出纠正违反财经法纪和浪费行为的处理意见。
(十三)监督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四)经主管校长批准,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有权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扣款、停止拨款的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对严重违法违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五)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七条 对本单位财物预算和决算,基建与大型修缮等经济活动事项,按照上级规定实行审签制度;
(一)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的结(决)算上报。
(三)基建、大型维修工程的概(预)算和决算。
(四)学校所属企业单位、校办产业年度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算的结果。
(五)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分管院长批准后按照国家审计规范组织实施。
十九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责任制,审计组指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经审计处主管领导签发的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通知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标志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内审机构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报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后下达,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重要的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并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五)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产的;
(六)拖延、推诿、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
(七)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视其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处以罚款、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报贵州省教育厅审计处和贵州省审计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贵阳医学院《关于印发“贵阳医学院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院行字【200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