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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版)

作者:审计处 发布时间:2025-12-2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审计档案是指在审计处进行审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审计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等(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书、审计报告、整改台账、整改报告等文件材料均属审计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以下简称审计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档案馆的监督和指导。审计处经会议指定固定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档案材料。业务档案按照审计项目立卷整理,按照业务种类归类编号,按照完成年度移交存档。

  第六条  审计人员立卷时,遵循按性质分类、按单元排列、按项目组卷原则。

  第七条  审计人员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八条  审计人员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九条  审计档案分类:我校业务档案按照工程(包含维修、改造)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等大类顺序排列。

  第十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以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需要为标准,整理鉴别和选用需要立卷的审计档案材料,并归集形成审计档案。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立卷人)将获取的电子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纸质材料中,其证物装入卷内或物品袋内附卷保存。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立卷人)完成归类整理,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按规定进行编目和归档,向审计处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审计项目建立电子审计档案。

  第十六条  电子审计档案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型电子文件; 

(二)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获得的图像电子文件;

(三)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多媒体电子文件;

(四)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电子文件;

(五)其他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的审计档案室,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借阅审计档案,仅限内部,原则上审计处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借阅。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借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并由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或证明手续。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十九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我校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委托第三方事务所实施的审计项目,其形成的审计档案资料应交由审计处,并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移交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医科大学审计处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贵州医科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校政发〔2017〕3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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